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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多少】之八:侵权责任编——更好地保障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20-07-20 17:12:00点击次数:184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民法典相关内容,河南检察推出【民法典知多少】专栏,为您贴近民生热点,详细解析法条,请随小编一起,看看《民法典》如何守护你的权益……

增加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解决高空抛物痛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确立自甘风险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策划:张萍 审核:吕峰

供稿:省院第六检察部

编辑:赵海波 黄盈 王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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