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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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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1. 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 被害人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在接到该决定七日后提出的申诉。
3.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院相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的申诉。
4. 被害人不服本院不立案决定,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的申诉。
5. 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6. 不服本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受理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1.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县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向该法院申诉已被驳回,又向本院提出的申诉。
2. 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出的申诉。
三、案件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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