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检察长接待日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是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和了解检察机关的窗口,为加强检察长接待日工作,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保证接待工作有序进行,不断提高接待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检察长接待日定为每月5日、10日、25日上午9:00-11:30(遇节假日顺延)。参加检察长接待日的领导为正、副检察长。
  第二条 下列人员由检察长负责接待。
  1. 反映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而久拖不决的重点案件;
  2. 举报重大案件线索的;
  3. 反映检察干警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4. 集体访、告急访的;
  5. 首次来访、强烈要求检察长接待的;
  6. 其他认为应由检察长接待的。
  第三条 凡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不安排检察长接待,接待人员应及时对来访人员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四条 凡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安排检察长接待,可以让其提供书面材料,由接待人员转交有关部门。
  第五条 来访人员对我院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询问、催要结果或递交证据、申诉等材料的由接待人员转交有关部门。
  第六条 因同一问题检察长已接待过的来访人员,一般不再安排接待,来访者可交书面材料,接待人员视情况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检察长接待日实行预约制,无预约的检察长不予接待,接待日当天,无特殊紧急情况不安排检察长接待。 办理预约的时间是每周一至周四的正常接待日,预约办法是根据来访人员的要求和具体情况接待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安排,并发给预约卡。预约卡注明检察长接待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确定每月20日为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专门接待日,接待时间上午9:00-11:30(遇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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